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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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