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核(精)
典当行设立审核
一、项目名称典当行设立审核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1/3,或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51%。自然人独资企业视为自然人投资,不视为法人股东投资;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许可数量
按照省商务厅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通过的年度发展规划确定。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备齐材料(不包括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第
八、第十
四、第十六项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第
三、第
五、第六项后报送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后,省商务厅对申请人资质审核通过后登记排序;
2、商务部对《山西省典当业年度发展规划》备案通过后,省商务厅按照登记排序通知申请人将更新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厅。省商务厅对申请人资质复核后,通知申请人补充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第
八、第十
四、第十六项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第
三、第
五、第六项。
3、省商务厅依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复核无误后,由省商务厅批准;
4、申请人持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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