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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核(精)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一、审批项目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分支机构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未完,全文共2211字,当前显示7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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