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内容提要:
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2、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3、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4、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5、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6、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7、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修订完善《公司法》;
2、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形成有效运行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制衡的各项机制,它涉及企业机构权力来源、运作和权限,界定企业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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