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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养老问题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00514371郑萍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键字:城镇养老保险改革隐性债务政府责任开源节流引言: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不包括港澳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47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4万人。从城乡结构看,城镇人口69079万人,农村人口65656万人,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时代即将结束,中国将步入未富先老的尴尬境地。养老问题也将成为整个社会民生的核心问题,而占整个社会人口大部分的城镇人口的养老问题更显得尤为突出。

正文:一,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对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前,只有个别外企,官办企业,民族资本企业自己规定一些零星的保险待遇,而且,操作极不规范。新中国建立以后才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1)新中国建立前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其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劳工医疗,工伤,生育,养老等项目分别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是,受当时国情的影响,整个法令形同虚设。

2)新中国建立后

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在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初创,调整,停滞,重建和发展五个时期。初创时期(1950—1957),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护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次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年老后获得相应物质帮助的办法。该条例确定了以企业单方付费制为基础的先收现付筹资模式。企业按月缴纳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作为社保基金由企业基层工会管理。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规定: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则可准予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从社会保险金中给付养老金,其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35%—60%,1953年给付比例提高到50%—70%。

调整时期(1958—1966),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寻求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此期间,以建国初期创立的各项基本制度为主要依据,开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项目,改进管理办法,修订不合理的待遇标准。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机关职员的养老保险纳入一个共同的公共的养老保险

计划之中。但是在1958年之后,这一改革因种种原因而被迫中断。

停滞时期(1966—1976),受当时的“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冲击而发生崩溃,社会保障事业处于停滞和倒退之中。

重建时期(1978—199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在不断推进。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发展时期(1992—),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是第一次明确地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从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目标不断迈进。

二,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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