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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养老问题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二、“文革”结束后养老退休制度的演变

“文革”后,国务院于1978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不仅退休年龄明显放宽,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比50年代的规定也提高了,这实际上使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并成为养老金负担逐年加大的重要原因。另外,该办法存在着明显的鼓励早退休的倾向,以便使大批反城待业青年尽早进入工作岗位。这样,退休人员从1978年到1985年增加了4倍,养老金费用从占城市职工工资的2.8%上升到10.6%。1978年5月至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干部退休、新中国诞生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又使全国养老金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在此影响下,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医生和教师也都提高了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这部分人的退休费与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悬殊,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国家又对后者给以补贴。这样我国养老金高替代率的局面就形成了。

三、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退休基金统筹开始。1983年,全国退休职工达1300万人,其中全民单位的1015万人,相当于在职职工的11.2%,比1978年的314万增加了近1000万人。退休费用87亿元,其中全民单位的74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9.3%,比1978年的17亿元增加了70亿元。如何筹集和使用好这笔巨额费用,靠企业保险的模式难以完成,实行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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