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住所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丁友库,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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