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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同意,现就20*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加大教育投入、规范办学行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机制,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完善并继续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1)今年,我省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进行完善,新办法出台前,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继续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91号)规定的“一费制”项目和标准执行。

(2)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生“两免一补”的政策,各县财政要筹措资金,确保分担经费的落实。学校不得向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收取杂费和课本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城镇学校,要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2〕41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实施。鉴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费制”原定杂费标准偏低的实际,各县应按省政府新定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2.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由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发改委、纠风部门统一审定,并根据学校的扩建和财政投入的增加情况调整统招计划,做到每年招生名额都有增加。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生招生。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在录取时要参照高招录取办法,对包括择校生、分校生在内的所有考生,坚持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教育、纠风、发改委、财政部门对招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今年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以学校为单位),凡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要把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择校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规定执行,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2000元,一般性高中择校费三年7000元。各级学校现行实际标准低于降低后标准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各级物价部门、学校不得借机提高收费标准。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公办高中除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可以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各级学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禁止用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代收费必须在学期末进行结算,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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