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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19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在新学期全面启动。要加大对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政策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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