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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人才缺失之我见

文章标题:被告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缺失之我见

笔者从事六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曾多次担任过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因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事实关系认识不清或者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将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的非真正利害关系人作为被告起诉,必然引起被告不适格问题,造成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而使无辜的被告遭受讼累的情况,使无

辜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笔者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合伙纠纷的民事案件,杨某与李某三年前合伙做轮胎生意,合伙期间双方因意见不统一,最后不欢而散,李某回到农七师某团场居住。但是杨某却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盈余利润,此案在乌鲁木齐市某区法院开庭(因杨某与李某三年前合伙作生意是在乌市,杨某也是乌市人),而被告李某居住在农七师某团场,为了免予败诉的风险,被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应诉此案。笔者当时就是此案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乌鲁木齐市某区法院开庭当天笔者提出了答辩意见,审判人员当即休庭合议。十分钟后,审判人员宣布,此案因原被告根本没有结算过,法庭无法审理,看原告是否同意撤诉,否则就驳回诉讼请求,这时原告经过考虑,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笔者与被告向审判人员提出:被告为应诉此案产生了如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但审判人员说:你另案诉讼吧,是否准许撤诉是法庭的权利。于是被告李某在裁定书生效后,以杨某滥用诉权给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但法院却不予受理,问为什么不受理,立案人员答复:从未见过这类的诉讼。被告的权利难道就可以随意践踏,到底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否得到平等的保护。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在被告不适格案件中,原告通常会败诉,但是被告人在经司法程序确认不应当承担责任之后,除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它费用如误工费、差旅费、代理费等,仍然只能由无辜的被告自己承担,这对被错误起诉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因被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能否再起诉原告侵权,要求原告赔偿其因错误起诉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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