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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纪检监督小组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村级纪检小组工作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规范村纪检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村纪检小组是指经镇党委同意,设立在行政村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协助村党(总)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村纪检小组受村党(总)支部和镇纪委双重领导,纪检业务以镇纪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村纪检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组长由村纪检员担任,其他小组成员由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的老党员、村两委会班子离任的老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党员担任。

第五条村纪检小组与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村纪检小组成员人选一般由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名,经镇纪委考察,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镇党委同意后,由镇纪委发文任命。对届中调整的,可以直接任命。

第六条村纪检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3、工作认真,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4、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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