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
1及工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臵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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