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的思索
论我国城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发展迅速,相关机构不断健全,职责分配逐步明晰,规划管理体制处于发展的状态。但是同时,管理体制上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才是城市的规划能否充分发挥用途的首要条件。本文通过对我国10个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4种模式,比较其优缺点,并就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垂直管理集中分权改革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批权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权、行政处罚权、复议裁决权等十种权,这就从法律上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求,即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制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层层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为了使我国城市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它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充分调查我国城市规划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符合城市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与控制作用。
一、我国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模式从规划管理权限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集中管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城市主要以北京、贵阳、常州为代表。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设有规划分局。市规委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也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并负责负责市辖各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五区设立规划分局,性质为市规划管理局派出机构。成立后各分局将负责组织辖区内建制镇、乡的规划编制工作和参与组织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编制工作。还将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等。
常州市规划局是常州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在各区设立规划分局,各分局人、财、物由市局统管。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市域的规划研究和规划编制管理,各区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是规划实施管理。同时常州市还在各区设立规划执法检查分队,加大各区的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常州市还正式将村镇规划及其管理职能由原市建委划入市规划局,以加强对规划区以外所辖各县市的规划指导。
2、规划管理权分散的规划管理体制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城市主要以上海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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