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山阳县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盘活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地、林木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非林地上的以及不受采伐许可限制的林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征收林地,致使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县政府在县林业局设立山阳县林权改革管理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委托或交办的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依法经营的原则。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破坏森林资源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
(三)宜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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