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环节税款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彤
一、药品零售环节税款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宣传空洞,纳税意识淡薄。医药关乎国计民生,长期以来受国家药品政策统管较严,可在税收管理上许多地方还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从客观上讲,很大原因还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很少对该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为数众多的医药经营者对税法知识了解很少,更不用说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甚至有些药品零售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或者个人认为药品零售环节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普遍存在着“医药经营不受税务管理”、“买卖药品不用纳税”等认识误区。从主观上讲,受利益牵动,一些药品零售经营者偷逃税心理作祟,钻税收管理空子,借公司统一报帐管理和企业改制之机,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给国家带来一定损失。
(二)分支机构较多,实为个体经营。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事医药经营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特别是医药经营行业推行gsp认证,对医药经营的资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挂靠在国营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名下,难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据调查,国营医药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较多,其经营人员大多是国营医药企业分流人员,另外招聘一些有药剂师资格的人员,挂靠在其下,名为国营、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经营。1
第一,承包经营后,承包人更多地关心能否履行合同和自身利益,发包人考虑的是如何收取承包费,在他们看来,正常的财务核算并不重要,不过是仅供掌握实际情况和调整承包基数的一种形式。第二,大多数承包合同将税收包含之内,有悖于税收政策,不利于增值税据实征收管理。第三,每个承包经营者都是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货有很大的机动性和选择性,进什么货、进多少货完全取决于自己,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等四,承包期与纳税申报日期不一致,经营者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停业、转包或合同到期,税务机关不利控管,二者差异容易造成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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