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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执行问题的研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万某某与张某某原系要好朋友关系,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2007年11月8日,万某某与张某某就双方前段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张某某结欠万某某现金30000元,张某某提出再向万某某借款170000元作为承包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原来结欠的30000元,共计借款某某200000元,并由张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借据一张。其后,万某某多次找张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张某某总是推诿回避。万某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张某某与郭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

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上诉人与张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妥,我们婚后夫妻关系非常不好,在我被起诉前,我与张某某共同生育的小孩因故身亡,事故方赔偿了上诉方与张某某四十余万元,夫妻各分二十余万元,张某某为达到侵吞此款的目的,立即找他的好友万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假借条到法院起诉,并冻结了我所分赔偿款二十余万元。我在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从来没有看到过万某某催收借款,也未曾听说与万某某有任何债务往来。

万某某答辩称。这20万元借款郭某某是知道的,但后来找不到张某某了,他把房子也卖了,经多方寻找,才找到张某某,于是提起诉讼。

张某某答辩称。孩子出事后,事故责任方赔偿了38万元,但为了处理小孩的后事及郭某某某住院共花了十五万元以上,现在夫妻双方只剩被冻结的这19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

(一)借款本金的确定。张某某向万某某所立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张某某对借款本金数额约定当庭予以认可。据此,对借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该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某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二)张某某与郭某某某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此外,根据《中华某某某共和国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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