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5]63号【发布日期】
1995-10-09【生效日期】
199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5〕63号1995年10月9日)
现将《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增加我省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
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3.城乡个体工商户;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个人和单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年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2.残疾人、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
3.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的个人;
4.“三资”企业;
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城市公共汽车企业;
6.当月发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地方企业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二、
二、征集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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