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发[1998]2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运用规范和科学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和手段,为委托方代办有关人事业务事宜。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法规性、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性工作。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流动(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新型人事管理服务方式。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所界定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一般只受理辖区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流动人员个人,既可1在户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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