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9]16号【发布日期】
1999-05-07【生效日期】
1999-05-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9〕16号1999年5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第三条凡国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离任时,按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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