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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威海海关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

保税货物监管的意见

一、概念界定.....................................................2

二、处置方式.....................................................3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4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5

(四)其他处置情形............................................5

三、内控要求.....................................................7附件1:《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8附件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10附件3:相关规章规定............................................12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及监管事宜,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及申报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处置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保税货物,现将海关后续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界定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处置方式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可申请退运、内销保税料件及边角料,若因故无法退运或内销的,企业可申请放弃。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1.申请内销边角料,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未完,全文共6326字,当前显示14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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