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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

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以及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的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一般物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尽管不是国家禁止进目的,但是走私这些货物、物品,如果数量较大,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偷逃大量关税,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害。所以,对大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予以严厅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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