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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江苏省政府作者:财政厅发表于:2013-08-2710:15:31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政办发〔2012〕172号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引导带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集成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

(五)注重绩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

(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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