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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财政统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方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11-201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二)竞争择优,政银企联动。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省财政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归还项目贷款及应付利息。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扶持对象及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资金计划申报、评估审查到资金使用监管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提高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负责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竞争性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筛选并推荐项目参加竞争性评审。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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