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二○○一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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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