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于2004年3月1日正式印发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一)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代建单位。
(二)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其主要义务是: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审定设计方案交付建筑产品,并在签定代建合同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其主要权利是:
(1)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三)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变为:
(1)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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