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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

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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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委、教育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进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的单位方可从事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业务。关于代建名录管理有关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定期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列入代建名录,并定期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清退,并对代建名录进行调整。代建名录内容和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代建合同)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按照标准合同文本格式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合同标准文本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代建方式)

代建项目一般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法人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3

第二章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

第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本办法所指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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