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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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