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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

张涛

本文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代建制”管理模式,提出政府法定机构“集中代建”是主导发展方向。首次引入政府法定机构的概念,并对不同代建模式的风险进行了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的优势,以及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或者以政府财政担保由国有控投企业出面贷款而成为投资主体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的公共建筑和相关设施上,关乎社会的公共利益,很大程度反映了政府行政效能和形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厦门等城市试点后,才逐渐在全国十几个省市推广开来的,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它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政府在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全国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已有37个开始了代建制试点工作,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试点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然而不同的城市在推进政府项目代建制模式过程中,根据各自情况选择了不同形式,代表了不同的发展方向,各有得失。我将它们概括为三种不同的发展方向。

一、政府法定机构直接管理(“集中代建”),

二、完全市场运作(市场化“企业代建”),

三、国有投资公司下的企业代建模式(“企业代建”)。针对这三种“代建制”模式优劣,国内文献各持观点,莫衷一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近几年深入地研究、探索,并用经济学模型证明,政府法定机构代建模式无疑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导模式,国有企业代建制模式是它的必要补充,并长期共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

一、什么是“代建制”模式

代建制是针对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代建单位或代建管理单位)直接管理或由该专门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格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一定寿命段的建设管理,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管养部门的制度。

上述定义有这样五层涵义:

1.该定义只对政府投资、或占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中无政府资金的不在此范围内。该比例可以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来定。比如江苏省规定:“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属于代建范围。

2.行政机关不是直接的代建单位或直接的代建管理单位,而是由其成立专门机构,该机构可以是政府法定机构(公务局、署、处)也可以是全资的城市投资公司,这样从法律上和行政管理上理顺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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