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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