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番禺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对项目按计划要求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番禺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管理和验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番禺区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书。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项目签定合同书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尽快按研究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未完,全文共1401字,当前显示4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