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自建等情况下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阎政发〔2011〕21号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
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农村宅基地是指阎良区行政区划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区政府对全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城改、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六)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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