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自建等情况下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
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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