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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2006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科研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保证按计划、按合同完成预定研究目标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本任务。为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项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各类项目的确立应履行项目申请审批或签署协议的程序。凡已立项项目应由各院(部、所)上报学校科研处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支持和鼓励各院(部、所)立项的科研活动,但必须将其立项情况及结项成果上报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的途径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三)教育部科研项目

(三)国家各部、委各类研究基金项目

(四)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安徽省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五)安徽省厅、局各类基金项目

(六)国际合作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

(七)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八)校内资助项目

(九)其他途径立项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应结合本单位或课题组的优势,认真选题,以促进学科优势和特色的发展,保持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乃至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掌握国内外研究信息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创新,注意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大力支持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新项目。

(三)选题的重点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纵向科研项目应重点围绕各类基金项目指南规定的项目,突出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望获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选题注意与学科发展相结合、与培养跨世纪人才相结合、与培养学术带头人相结合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科研的能力,应该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和主要完成者

2.申请人应是校内在职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3、符合基金申请对年龄、学位、职称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4、因不当的原因中止项目的申请人,自中止项目时起,两年内不能申报同类新项目

5、无故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而被撤项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类型新项目


(未完,全文共2921字,当前显示9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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