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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