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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民工保证金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清欠办2006年3月)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

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

市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综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建工、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施工企业民工

工资的协调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

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五条保障金缴纳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

企业2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

第六条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未完,全文共2290字,当前显示7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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