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与思考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后交建设单位。
未实行监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查、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第一条
(四)工程完工后,勘查、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7日内提出勘查设计质量检查意见。该意见经项目勘查、设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质量检查意见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查、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竣工总结》,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总结》应包括。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观情况等。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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