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0-06-13【生效日期】
1990-06-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
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
过去的一年里,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整顿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现作以下通知:
一、
一、关于非农资单位经营专项化肥的问题。各项供销社所属的农资公司是农资专营的单位,在此前提下,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农垦部门生产需要的化肥、农药、农膜、继续按照农业部、商业部〔1993〕农垦字第102号、商(农)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划和现行办法直供农垦部门。
2、县和县以下的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三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属于计划管理的,由各县(市、区)计委下达计划,专营单位按计划供应,由农技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属省和地县指令性计划以外的,由县计委与农业部门、供销社衔接计划后,“三站”可以从生产厂直接进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但严禁从事商业性经营或倒买倒卖,严格按照专营规定办事。
3、兴平化肥厂生产的农用硝铵,计划内部分由省化肥工业公司负责串换平价尿素交省农资公司,纳入统一分配(没有串换的,仍交省农资公司收购供应);计划外部分除按原办法串换尿素外,其余的由工厂与省农资公司协商订货,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石化厅、供销社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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