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政[1990]17号【发布日期】
1990-03-06【生效日期】
1990-03-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皖政〔1990〕1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一、进一步完善专营办法
一九九0年,我省对化肥、农药、农膜继续实行专营,并完善专营办法。
1、化肥
(1)国家统配化肥和省内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仍由省农资公司专营,实行全省统一定价。收购、调拨、供应办法,仍按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生产企业力争多超产、多供货,以缓和省内供需矛盾。工商双方要进一步加强计划衔接,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大化肥分配,在保证各项挂钩、奖售政策兑现的同时,要适当照顾没有化肥厂的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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