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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政[1990]17号【发布日期】

1990-03-06【生效日期】

1990-03-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皖政〔1990〕1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一、进一步完善专营办法

一九九0年,我省对化肥、农药、农膜继续实行专营,并完善专营办法。

1、化肥

(1)国家统配化肥和省内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仍由省农资公司专营,实行全省统一定价。收购、调拨、供应办法,仍按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生产企业力争多超产、多供货,以缓和省内供需矛盾。工商双方要进一步加强计划衔接,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大化肥分配,在保证各项挂钩、奖售政策兑现的同时,要适当照顾没有化肥厂的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


(未完,全文共2173字,当前显示4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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