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0]39号【发布日期】
1990-04-24【生效日期】
1990-04-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0〕39号1990年4月24日)
我区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缔黑市交易,加强价格管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专营是十分必要的,应进一步统一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和搞好专营。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完善与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专营部门必须明确责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发挥“蓄水池”的作用;要及时收购区产化肥、农药、农膜;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节约流通费用,为农民提供价廉质优的农业生产资料,并改进服务方法,方便农民。为了更好地把专营工作坚定不移地搞下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
一、化肥、农药、农膜仍由自治区供销社所属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实行专营。
(一)外贸出口生产基地所需化肥(含中央下拨的专用肥和自己进口的自用肥),允许外贸部门直接供应,但不得对外销售。
(二)农垦、华侨企业、劳改、劳教工作管理系统所属农场自用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农场向当地专营单位申报计划,专营单位应予供应。如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上述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物资机构可到区外组织货源或自行组织进口,供应本系统的农场。但不得在社会上倒卖。
(三)机糖蔗奖售肥,由地市或县专营单位调拨给糖厂,再由糖厂供应蔗农。糖奖肥以外的甘蔗生产用肥,由当地专营单位供应蔗农。
(四)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开展的技术承包和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单位供应农民。
为有利开展植保的“统防统治”,鼓励农、商(专营单位)联合经销农药,或批发给乡村植保技术组织使用或代销。
(五)河池氮肥厂、柳州化肥厂、鹿寨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硝酸铵,除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工业用、工厂自销少量外,无论是计划内、计划外及超产肥,均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收购;氯化铵、碳铵、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应本着以销定产的原则,计划生产,由区农资公司按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给各县公司,并与工厂签订收购合同。区内销不完的报经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批准可销出区外。
各地、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生产企业与同级专营单位按计划实行合同订购,亦可由农资部门与工厂联销、代销,或者由工厂直接销给县内基层供销社。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当地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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