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2章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创新历程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先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公司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实行。这是因为:一是国家财力有限,暂时不能在所有企业实行;二是缺乏经验,只宜采取“重点实行,逐步推广”的办法;三是百人以上的单位,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国务院于1958年2月9日公布实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同年3月7日又公布实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退职制度,在适当调整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退职待遇标准的同时。建立了因工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办法,具体规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
第三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形势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2.养老保险层次单一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待遇水平因职工身份不同存在差异
4.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
6.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
三、养老保险改革的全面展开
1、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得到迅速发展
2、选择了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3、普遍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
4、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得到发展
第四节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首先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权的落实,打破了原有的等级工资制度。国家不再对企业调整工资作统一规定,鼓励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为主的多种工资制度,原有的标准工资或档案工资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并逐步趋于消亡。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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