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发展青年基金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往来借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往来借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借款”是指公务卡支付范畴之外的零星现金借款及各类转账借款,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学生实习借款;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对应会计科目主要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先清后借,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四条学校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章往来借款的办理
第五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职职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借款人为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临时工、退休人员及出国人员或者无法联系而导致不能及时冲账的,由经费审批人承担冲账及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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