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及货款回收对策
86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及货款回收对策
徐汉峰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孝感432000)
摘要。现行的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当前某些企业由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催收货款、回收货款的实际情况脱节,建议建立销售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落实财政部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应收账款保理制度。
关键词:销售;收款;应收账款;经营目标责任;保理制度
一、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财政部于2002年12月23日以财会[2002]21号文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1](简称《规范》)。第二章第六条第
(三)款“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和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的规范与实际工作脱节。
(一)销售与收款机构控制的局限性
目前许多企业以销售促生产,以销售促生存,以销售促发展,销售人员与销售产品、收取货款、尤其是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和回收等经济事项打交道,不可能不接受销售现款,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属中型企业,有数十个销售网点遍布我国各地。销售部设置财务科长、会计主管、审计员、开票员、核算员、发货员、销售网点总负责人多人,业务人员数十人,实行开票、发货、保管、核算一条龙服务体系,各销售网点销售人员定期向公司报告销售、存货、收款等情况。销售与收款机构的控制存在局限性
(二)销售与收款局限性的弊端
中型企业销售与收款存在以下客观现象。一是销售人员有瞒报、漏报应收账款回款的现象;二是销售人员有销售与回款不一致的现象;三是销售人员以“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为借口,把已收回的大量资金滞留在个人手上;四是个别销售人员携款潜逃等损公利己或犯罪现象。基于销售与收款中的诸种现象,某公司依据2002年11月20日财企[2002]513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2]“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制定了销售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
二、货款回收对策一建立中型企业销售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考核指标
1、在计划年度,按当月销售机构实际销售回款的净收入核算税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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