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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的重要环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需要,本文通过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美国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以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都存在,只是基于国度文化的差异,各国的称谓不同而已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还有称为“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政行为范围”的。1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法院审查,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列举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三种方法加以规定,但简要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首先受案标准有三个:

(一)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三)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才受理。详细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大概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汪栋、沈盼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中外比较[j].唐山学院学报,2007(7).二是学理上分为以下几种,即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三是司法解释,即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以下几种情形: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受案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是法国与德国,这两国在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规定

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在少数地方有区别,鉴于本文篇幅的要求,本文仅以大陆法系中法国为例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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