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自评报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质字〔2002〕198号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与项目相关的环境问题统筹安排,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在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要根据项目情况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内环境敏感对象及分布情况,征集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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