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根据《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部门立项的市级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项目。
市级科技项目的验收适用本办法,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验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
五、会议验收的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5至9名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专家。验收组专家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书(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情况;
(三)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取得的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的实施年限,按时完成确定的研发任务和指标,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或一般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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