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05号【发布日期】
2005-08-23【生效日期】
2005-08-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第五条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施方案编报
(未完,全文共4558字,当前显示1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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