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自治区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重大科技工程。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施重大项目旨在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来源于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基1金中确定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确定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投入产出及社会效益比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体现政府战略目标、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机制体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统筹资源、分工协作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
重大项目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预算审查、项目批复、合同签订、中期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重大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强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管,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行政府、专家委员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相结合,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第八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包括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大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国家计划项目除外)。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组织制定、发布重大项目指南。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重大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决策。
(四)指导并督促重大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六)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七)自治区科技厅将设立重大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主要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宏观管理,开展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的半年报和年报编制,重大项目宣传报导,重大项目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为自治区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盟市科技局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项目的征集,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半年
3报、年报及有关信息报表,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积极配合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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