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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

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云农综办[2004]24号

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所建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对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凡年度财政投资lo万元以上(含lo万元)的单项工程都应按此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监理,年度财政投资在lo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是否需要监理由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决定。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农办〔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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