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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人文社科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科项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人文社科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实际,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人文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立项范围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是面向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实行限额申报或招标;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围绕学校学科优势和区域发展特色开展科学研究;指导项目主要面向非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五条人文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人文社科项目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公示、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学校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立项要求:

1、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能主持实质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是重点研究基地的专职人员;

2、项目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省教育厅在研项目,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其他项目组前两名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3、项目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或现实意义,项目的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4、项目应注重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校学科发展建设的需要,鼓励深入地方、部门、企业和基层,对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应用对策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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