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4]332号苏财企[2004]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产品)的达产达效,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的目的,是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投入,加强改造,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优化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增进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市(县)财政1:1配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县可根据财力自主决定配套比例),用于鼓励企业新增长点项目达产达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长资金”)。
第四条安排增长资金应当遵循便民、公开、效益的原则。安排的条件、程序应当简便、公开,原则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资金安排数量与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新增产出挂钩,扩大产出效果。
第五条申报和使用增长资金应当恪守诚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长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列入省级新增长点监控名单;
(二)项目(产品)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销率不低于95%,销售利税率不低于6%,当年能够达产达效;
(三)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发展前景广阔,对当地工业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产、销指标必须比上年度有明显增长,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销售收入幅不低于15%,利税增幅不低于10%。
第七条重点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现价产值和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实现利税总额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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